“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演出票務“霸道”條款惹爭議
本報訊 (記者時斕娜)“距離演出還有兩個月,也沒有出票,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來自浙江金華的王女士向《工人日報》記者反映,她在某票務平臺上購買了合肥某音樂節(jié)的門票,想退票卻被一再拒絕。
王女士介紹,音樂節(jié)演出分為10月28日、29日兩天,每天陣容不同。“我進行缺貨登記的時候選擇的是10月28日199元的早鳥票,后來系統(tǒng)搶到的卻是299元的預售票?!蓖跖空f,自己為了能順利觀看演出,猶豫之下還是選擇了支付票款,卻沒有注意到,搶到的是10月29日的票。
沒能買到心儀演出陣容的門票,王女士立刻申請退票。幾經周折聯系上人工客服后,她得到的答復卻是:“因為演出票品的特殊性與時效性,購票成功不支持退換票。”該音樂節(jié)的實名制購票及入場方案中同樣寫明:“票品為有價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載的文化服務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p>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以來,演出市場持續(xù)升溫,“一票難求”的場景屢屢出現。與此同時,演出票務原因導致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領域。
記者采訪獲悉,無論是由于行程有變等,還是由于演出陣容發(fā)生變化、平臺跳票等原因,消費者的退票請求通常都會被拒絕。消費者只能在二手平臺上轉讓演出票,或寄希望于通過投訴實現退票目的。
演出票售出后為何不能退票,有業(yè)內人士稱,允許退票一方面可能影響二次銷售,對演出主辦方、場地方收入造成影響;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黃牛低成本囤票,助長黃牛的倒票行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如果距離演出尚有充足的時間,即使允許退票,也完全可以做到把損失降到最低。此外,目前,許多演出要求的門票、身份證、人臉識別一致的“三證合一”方式,很大程度起到了打擊黃牛的作用,以防黃牛為名不退票,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票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相當于將風險全部交由消費者承擔,平臺有濫用締約優(yōu)勢推行霸王條款之嫌。
陳音江建議,可以借鑒火車票、機票等的退票規(guī)則,制定合理的退改簽制度,根據距離演出時間長短設置階梯退票費率,而非讓消費者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
劉俊海表示,促進演出市場發(fā)展繁榮,需要進一步打造消費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主辦方和平臺應完整、真實、準確披露演出信息,若消費者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當及時同意其退票請求;有關部門應充分運用行政監(jiān)管、行政處罰和行政指導權限,加強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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