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獲刑4年
中新網(wǎng)太原8月6日電 (劉小紅)記者6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男子王某某,乘坐公交車未到站點,便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后,不顧及車上乘客生命安全,強行搶奪方向盤和司機發(fā)生撕扯,隨后司機報警。對此,山西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1日14時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晉城市城區(qū)鳳臺街體育場附近乘坐車牌為晉E71986的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zhèn)下鐵南村。當日15時許,公交車行駛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zhèn)下鐵南村附近路段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王某某欲下車,要求公交車司機原某某停車,司機原某某拒絕停車。
王某某置公交車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顧,沖到司機原某某身旁,強行搶奪原某某手中方向盤,致公交車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車向前行駛十多米后才強制停下,后王某某不顧公交車上乘客的指責仍和司機原某某糾纏,司機原某某被迫報警。
2020年5月26日,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對司機進行謾罵,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chǎn)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jù)悉,根據(jù)《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蛾P(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guān)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此外,上述《意見》還規(guī)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fā)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cè)藛T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實施犯罪時公交車上乘客有28人之多,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太原市杏花嶺公安分局三橋派出所民警楊蓉認為,本案王某某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具體的物質(zhì)損失與人員傷亡,但是對司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及社會公眾的道路行駛安全帶來極大危險。正因為這種危險狀態(tài)是現(xiàn)實的、具體的,事前并不能做到完全預知和防范,因此必須用刑法加以規(guī)制,讓違法行為人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同時也對每一位參與到公共交通中的個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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