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和設備都出租了,員工也能一起出租嗎?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公司將場地和設備出租給第三方,員工與原公司有勞動關系,還是與新租賃人有勞動關系?近日,法院最終判決樊某華與和某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石某的妻子樊某華2015年5月進入新疆阿克蘇和某達公司工作,從事照看公司廠房及相關場地的工作。同年10月,該公司法人蔡某宏與王某海、李某彪、王某東三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將公司設備和場地出租給三人,且明確將租賃協(xié)議告知樊某華,樊某華工資由王某海發(fā)放。
2016年8月,樊某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2017年7月,石某向阿克蘇地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要求補正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于是石某向阿克蘇地區(qū)勞動仲裁委申請認定樊某華生前與和某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過仲裁時效,石某訴諸法院。
審理過程中,和某達公司認為:“當初簽訂租賃合同時,樊某華和石某均明確了租賃協(xié)議內容,且樊某華的工資已經轉由王某海發(fā)放,公司與樊某華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了。”
石某則表示:“雖然公司將場地和設備租賃給他人了,但我妻子的工作地點、崗位、內容、性質等都沒有改變,怎么不存在勞動關系呢?”
場地和設備租賃出去了,能否將員工一同轉移?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和某達公司與樊某華生前均符合用工主體資格,若公司要與樊某華解除勞動關系,應依法出具證明。此外,和某達公司雖然將場地和設備租賃給王某海,并未導致公司喪失用工主體資格,且場地仍屬于和某達公司,而樊某華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也依舊屬于公司管理范圍,受公司制度約束,因此一審判決樊某華生前與和某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和某達公司不服,向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和某達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但和某達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樊某華之間勞動關系于2015年10月17日已解除或終止、辦理交接工作手續(xù)的事實。并且,和某達公司與王某海等三人之間租賃合同性質為內部經營管理方式,和某達公司僅是將場地和設備租賃給王某海等三人,并未導致公司喪失作為用工主體的資格,且樊某華的工作地點、內容、性質亦未發(fā)生變更。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該案的法官提醒,公司場地、設備的租賃并不涉及員工的勞動關系,若公司想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明確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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