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9條不得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
人民網太原6月26日電(記者張婷婷)6月26日上午,記者從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該省對村級組織減負措施以目錄的形式明確了9條不得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
——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tǒng)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
——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zhí)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
——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tǒng)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
——以縣(市、區(qū))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不得簡單以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制視頻等作為評價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
——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外,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
——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應協(xié)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省級黨委和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數量、名稱和樣式,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4塊標牌和村黨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2塊標識。
——凡缺乏法律法規(guī)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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